2014国考申论热点话题:建立并完善官员问责制度(7)
2013-08-08 15:32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广东分校
其二,问责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流于形式。官员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和后果追究 责任的制度。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把行政问责制形式化,简单化了。在这个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任何 部门都无法忽视舆论监督的力量,各级政府部门都非常注重自己在群众中的公共形象,生怕被媒体和舆 论抓住把柄。这就导致问责制的实施更多地取决于媒体与社会的关注程度,而不是事件本身的大小。 哪个事件引起舆论强烈关注,有关部门就会启动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官员进行处理,给舆论和社会一 个交代。哪个事件没有引起舆论的关注,即使犯了很大的错误,相关责任人大多也不会受到行政问责。 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的确应该吸纳群众的意见和重视舆论监督,但是如果问责制被当作敷衍舆 论和群众的工具,那么其作用会大打折扣。
其三,行政问责的监督机制不完善。首先,在问责过程中监督不到位。由于尚未形成程序性问责, 在问责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这方面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其次,问责后的监督也存在缺失,问责后的监督包括问责的效果如何、公众有何反应。但就目前而言,这 方面的监督还不够健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其四,有关问责制的法律还很不健全。因为在问责制问题上还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所以我国至今 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法律。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当务之 急是制定一部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 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 序化、规范化。只有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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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9曰至24日,5场特大暴雨相继降临武汉,主要城区平均降雨量达到417. 7毫米,有关 部门缺乏有效的应对,导致主要城区渍水严重,严重影响了市民出行。由于市水务部门有关领导和人员 防强降雨渍水思想松弛,应对准备工作不足。
7月20日,武汉市纪委、组织部对渍水事件相关人员发出追究责任的通报。武汉市水务局分管全 市明渠、排水管理工作的副局长王洪胜,受到免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市水务局排水设施监督管理处处长 熊伟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处长项久华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 长姜铁兵,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上述4人,对这次严重渍水事件或负有直接责任,或负有领导责任。
与此同时,武汉市还对5月22日处置一起交通拥堵事故不力的失职人员、矫口区长丰街5月19日 违建房垮塌事故中失职的工作人员,一并进行了追责处理。
据介绍,武汉市此次对“渍水事件”予以严肃追责,是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精神懈怠、能力不 足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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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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