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考申论热点话题:建立并完善官员问责制度(12)
2013-08-08 15:32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广东分校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
问责不仅仅是对官员个人行为的制约,它体现出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权责一致原则,有权 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第一,明确问责主体,也就是该由谁来问责。问责制作为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其合理性在于:政府作 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权力均由人民赋予,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权力的行为,人民可以通过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询问和质询,要求其作出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毫无疑问,人民应该是问责的主体。 但是我们看到,在很多问责案例中,都是上级部门对下级失职行为的直接处理,问责变成了将失职官员 应受的处罚公开化,缺少公众“问”的环节。因此,如何让人民更多地了解和监督行政过程,是确保其问 责主体地位的关键。
第二,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由于缺乏规范的责任认定机制,问责范围和对象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很多问责事件都是在出现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后才引发的,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 领域。而问责对象也往往不能覆盖所有的责任人,或者在责任分配上有失偏颇,这就使得问责的公正性 受到怀疑。因此,对责任进行明晰合理的认定,是维护问责权威性的保证。
第三,对问责官员的处理。给予认定责任的失职官员相应的处罚,是对问责制度有效性的保证。在 很多问责事件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处理时避重就轻的处罚,难以服众。甚至一些官员在引咎辞职后,很 快就“异地上岗”,让问责成为一种变相保护,由此引发公众更大的质疑。因此,要让问责真正成为提升 官员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体现党执政宗旨和执政理念的制度,必须通过严格的惩治措施,做 到“问责一人,教育一方”。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虽然目前官员问责的制度设计还不能说已经完善,但确实在实践 中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坚持和不断完善,官员问责制度一定会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 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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