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考申论热点话题:建立并完善官员问责制度(11)
2013-08-08 15:32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广东分校
第二,问责制主体和范围过于狭窄。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该是人民群 众,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现在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 乏人大、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仅仅是同体,而且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 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在问责的范围上,行政问责一般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且一般仅限于 安全事故领域。行政问责事由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 行为。问责一般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的环节也多局限于执 行环节而少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第三,问责制度操作程序大而泛之。由于制度设计粗疏,导致官员问责太过于随意。是否问责、如 何问责,大都由地方、部门各自确定;问责往往因人而异,该问责的不被问责,或者问责过了头,甚至出现 官员开会打瞌睡即被免职的粗暴式问责。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会撤职,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何 种程度,除撤职外还须承担何种责任,以后又如何复出。
第四,问责制监督环节不完善。目前,大多数地方的问责制体系缺乏监督、反馈环节,使制度执行的 效果大打折扣。首先,在问责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其次,问责后的监督也存在缺失,问责后的监督包括 问责的效果如何、公众有何反应等等。
关键词阅读: 公务员考试 申论热点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
(编辑:广东华图)
线上微信客服
广东华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