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考申论热点话题:建立并完善官员问责制度(6)
2013-08-08 15:32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广东分校
七、众里评说问责制
1. “党政问责全覆盖”是一大突破
从问责制的实践来看,《暂行规定》在“党政问责全覆盖”上确是一大突破。在中国的政治常识里,党 的领导干部同样手握公权力,地方的党委书记通常还被称为“一把手”、“班长”等等。但在瓮安事件的问 责之前,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中,被问责的常常是行政领导,而党委主要领导则往往隐身于 责任之后。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平息后,其时的县委书记与县长一同被免职。这一党政官员“捆绑 式”问责释放出一个信号,问责的关键在于实现权责罚的一致,任何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潜规则均应 打破。新出台的《暂行规定》无疑有助于校正以往一些地方在问责实践中所出现的权责不均衡。
出台《暂行规定》的另一重意义在于,它从程序上完善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更高领导的震怒, 常常不具有确定性。舆论监督或民意喧嚣也并非问责的前置条件。看问责制是否日常化,更应看那些 没被舆论所关注的权力乱作为或权力不作为是否及时进入了问责程序。若没有制度化的问责,“责任” 对权力的震慑力就会大打折扣。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也会满腹抱怨,“为什么受伤的只是我?”更多躲过了 问责的官员也将难以从作为个案的官员问责中吸取教训。
2.政府行为与群众认知之间存在错位
公众对问责制存在质疑的主要原因在于对问责的标准和程序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地方,政府的标 准和群众的标准之间存在错位,政府的问责和群众的期望之间存在错位。
由于信息不完全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原因、理由和程序,公众均一无所知。“轰隆隆”被问责, “静悄悄”重新上岗,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导致群众大惑不解。事实上,许多地方在人事任免 之前都要进行公示的,但只是在内部公示,普通群众是看不到的。在大多数群众看来,官员被免职就是 罢官,永不录用。其实,这是由于部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还不熟悉造成的。实际上,免职在制度 上的意思只是免去现在所担任的职务。
造成群众对问责制不理解的最主要原因还是政府所做的远远没有达到老百姓的期望,有关部门的 运作和老百姓的期望相差较远。
3.问责应区分政治与法律责任
当前,行政问责中有许多问题还没能很好解决,导致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步履蹒跚。权责不清 是问责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问责主体缺位。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群众,官员问责的 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 监督权力还有待加强。目前,官员问责主要还是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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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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