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刑事强制措施类型(2)
2018-08-15 14:00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拘留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决定机关:公、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法、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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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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