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
2020-05-05 15:52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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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当中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考试当中非常爱混淆的两个概念,由这两个概念也会延伸出很多变形的题目,所以要想拿到高分,必须对这两个概念认识的比较深刻
一、概念
1.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此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券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
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二、两者的区别
1.无因管理是为他人着想的管理,而不当得利是损害了别人的利益;
2.无因管理的对象是特定的,内心清楚在帮助别人,而不当得利的受损害的对象并不一定明确,取得的利益与受损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而不当得利则需返还不得当利的原物或者孳息。
三、举例给学生做区分
1.无因管理
例如,天下雨了,我看到公司小王的电动车在楼下,为了防止他的车被大雨淋坏我把他的车推进了车棚,这种情况下就是属于无因管理。随后,我怕他的车被偷就买了一把锁锁上,花费20元。这20元我可以向小王请求偿还。
2.不得当利
例如,快递员将某人的快递送错了,送到小张手里了,小张明知道这个快递不是他的,他还是拆开了快递,并且将里面的东西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不得当利。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小麦买卖合同,甲公司在人库后发现乙公司多交付了 10 吨小麦, 甲公司多收的 10 吨小麦,在法律上被称为( )
A.意外事件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善意取得
【答案】C
【解析】C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本题中甲公司多收的10吨小麦就属于不当得利。善意取得是指第三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和合法性的交易,本题并没有涉及第三方。故本题选C。
【例2】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 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答案】D
【解析】本题中,第一,张某拾得王某的小羊拒不归还,张某对王某构成侵权,侵害了王某的所有权。李某从张某处把张某拾得的小羊抱走,李某对张某侵害了其占有的事实,因为张某拾得小羊即对小羊构成占有,其对小羊的占有应当得到保护。因为对占有的保护弱于对权利的保护,所以能够打破对张某占有保护的只有所有权人王某。
综上,当张某占有拾得的小羊的时候,李某无权把羊抱走,抱走即构成侵害占有,只有王某有权要求张某将小羊返还给自己。而本案中,李某将小羊从张某出抱走,对张某构成占有之侵害,由此对张某造成的损失,张某有权以占有受侵害为由,请求李某对损失予以损害赔偿。第二,李某把羊抱走之后没有自主占有,而是把羊还给王某,则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那么李某由于管理王某的事务而遭受的损失,李某有权就该损失要求王某赔偿。第三,王某对李某进行赔偿之后,基于张某对其所有权之侵害,有权就该损失要求张某进行赔偿。综上所述,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债权债务即告消灭。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只能取得占有,因此张某拾得小羊后不可能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王某是所有权人,对占有的保护弱于对权利的保护,因此张某不能请求王某返还占有。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李某不占有标的物,因此张某无法请求李某返还占有,只能请求李某进行损害赔偿。
D项:说法正确,当选。只要占有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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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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