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刑事强制措施类型
2018-08-15 14:00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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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二.种类
(一)拘传
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
(二)取保候审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保证方式: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适用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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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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