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考试题库|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微商城| 砖题库职位库文库直播|华图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广州 在线咨询
    深圳 在线咨询
    佛山 在线咨询
    珠海 在线咨询
    中山 在线咨询
    清远 在线咨询
    韶关 在线咨询
    东莞 在线咨询
    惠州 在线咨询
    汕头 在线咨询
    汕尾 在线咨询
    潮州 在线咨询
    揭阳 在线咨询
    梅州 在线咨询
    河源 在线咨询
    湛江 在线咨询
    肇庆 在线咨询
    江门 在线咨询
    阳江 在线咨询
    茂名 在线咨询
    云浮 在线咨询
    广东华图 在线咨询
  • 当前位置:广东人事考试网 > 司法考试 > 备考技巧 >

    阅读模式

    普法丨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2022-03-22 16:54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司法考试交流群

      普法丨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及准予离婚的情形广东司法考试网备考技巧栏目提供,更多关于法考常识,广东法考备考技巧的内容,请关注广东司法考试频道/广东人事考试网

      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禁止结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条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已废止)第七条关于禁止结婚亲属的规定,但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条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已废止)第十条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三、准予离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条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已废止)第三十二条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明确了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即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第五款。

    普法丨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点击进入: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报名入口

      以上是普法丨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及准予离婚的情形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法考常识,广东法考备考技巧信息敬请加入广东司法考试群广东司法考试群,及关注广东司法考试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关键词阅读: 法考常识

    (编辑:广东华图)

    有疑惑?在线客服帮你

    公告什么时候出?

    报考条件是否符合?

    公考小白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怎么领取?

    广东华图面授辅导课程
    Smohan

    广东华图

    广东华图微信公众号:gdhtgwy

    立即关注
    • 25000+ 每日阅读
    • 200000+ 粉丝
    • 1000+ 每日转发
    广东公务员考试信息
    Smohan

    华图公务员考试热点

    广东华图官方微博:广东华图

    立即关注
    • 60000+ 粉丝
    • 16000+ 博文
    • 700+ 每日转发

    考试工具更多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备考资料
    考试信息
    试题资料
    辅导课程
    华图题库
    广东华图官方微信 广东华图官方微信 微信号:gdhtgwy
    首页 咨询 课程
    首页 招考信息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