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要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反悔吗?
2021-12-31 10:02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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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南京一男子在孩子被确诊患有癌症后坚决与妻子离婚,孩子由妻子抚养,5年后孩子病愈,该男子竟然起诉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男子的所有诉讼请求,网民直呼大快人心。
在孩子患病时选择抛弃,孩子病愈则来争夺抚养权,这种行为与普遍的道德观、价值观相悖,为社会道义所不容,也因此该新闻一出,男子遭到网友一致的口诛笔伐。
现代社会,离婚是是被允许的,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可以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作出判决,而孩子的抚养权也并非一旦确定就不可更改,在符合一定情形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对孩子拥有同等的抚养权利,离婚后抚养权归谁应当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这个核心标准出发,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还应当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这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孩子抚养问题遵循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的法官没有机械地照搬法条,以男方学历高、经济水平更好、拥有学区房等理由直接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一方,而是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家庭、学校、询问孩子本人的想法,最终认为由母亲继续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作出的判决讲情、讲理、讲法,令人信服,既实现法律效果,也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孩子不是物件,有缺陷就想甩掉,抛弃后又想随时要回。抚养孩子,尽到做父母的责任,不仅是传统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更何况孩子一样有感情会评判,不陪伴、不付出,孩子又有什么理由需要你?在此,奉劝有些为人父母的,养育孩子别太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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