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离婚家务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2021-12-17 16:32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民法典对于离婚家务补偿是如何规定的?由广东司法考试网备考技巧栏目提供,更多关于法考常识,广东法考备考技巧的内容,请关注广东司法考试频道/广东人事考试网!
民法典对于离婚家务补偿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下《民法典》“唤醒”家务补偿制度,是如何保障家庭成员一方权利的吧:
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当事人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余万元外,陈先生还需付王女士5万元经济补偿款。
《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家务补偿有何影响?补偿数额是如何认定的?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补偿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婚姻法时代请求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务,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显然,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在越来越多家庭出现“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角色的情况下,《民法典》将适用“家务补偿”条件放宽之后,离婚案件中的此类诉求将有所增加。如何让更多人正确地了解和使用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这使得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离婚家务补偿只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是无酬劳动,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不仅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一方面看,《民法典》已经充分保障了其权利。
关于家务补偿数额,为了保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稳定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以上是民法典对于离婚家务补偿是如何规定的?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法考常识,广东法考备考技巧信息敬请加入广东司法考试群,及关注广东司法考试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关键词阅读: 法考常识
(编辑:广东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