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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016-03-14 14:00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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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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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 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③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④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试详述之。

      (一)管理他人事务(★★★)

      其中,“管理”、“他人”、“事务”三个词语皆别有洞天,内涵丰富,须"—辨明。下分述之:

      1.“事务”的范围。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人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特别提示 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1)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见例1)。

      例1甲购买了两张Bob 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甲主张购买第二张门票系为乙实施无因管理。①购买门票系属中性事务,甲购买第二张门票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为他人事务。②不过,若甲能举证证明第二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第二张门票的购买行为成为主观的他人事务,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

      (2)他人辦为“特定”的人。须为特定的一人或者特定的数人。若管理的系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债,而债的双方主体均须特定(见例2)。

      例2房地产开发商甲投巨资开发建造一个巨型空气净化装置“帝都肺”把北京的空气净化得干干净净,“北京咳”终成追忆。①甲与北京的芸芸众生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因甲管理的系不特定人的事务。②甲与北京市环保局间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得看法律规定(比如,因环保局不尽职责导致空气严重污染的,环保局是否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

      (3)—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从而,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见例3和例4)。

      例3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并垫付医疗费4000元。①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②甲、丙间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③若丙依照无因管理之债对甲偿付后,丙有权对乙追偿。

      例4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①甲的救火行为同时管理了乙、丙、丁、戊的事务。②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自不待言。③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救火的时候,想不到那么多)。甲的救火行为管理了丁、戊的事务,因缺乏管理意思,甲、丁以及甲、戊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

      典型试题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 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20题一D)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答案解析]①甲为了自己利益,兼为乙、丙的利益实施管理,仍可在为乙、丙利益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故A选项错误。②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债权。故B选项措误;C选项错误。③甲客观上管理了A公司事务,但一般而言,甲管理之时欠缺为A公司管理的意思,甲与A公司间不成立无因管理。故D 选项正确。

      ⑷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见例5)。

      例5 老人晕倒于街道,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医院并垫付3000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丙的父亲。①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就对真正的本人存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②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行为包括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1)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管理能力,均可实施无因管理)(见例6)。

      (2)管理人因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见例7)。

      例6 8岁的甲和9岁的乙放学回家途中,乙突然犯病晕倒。甲对乙实施人工呼吸,打车将乙送至医院(花费75元),又以乙的名义办理了入院手续,并用自己的压岁钱垫付医疗费3000元。①甲在管理过程中实施了两个法律行为。打车(订立客运合同)与甲的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效。办理入院手续(订立医疗合同),与甲的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无效。②甲具有管理能力,甲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因其行为能力不足而具有效力瑕疵,也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③甲、乙间或者甲、乙的监护人间成立无因管理。

      例7甲出外打工,因梅雨季节将至,邻居乙擅以甲的名义向丙借钱3000元,将甲漏雨的屋顶修缮。 ①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甲拒绝追认,甲、丙间借款合同不能生效。②无因管理不因无权代理而受影响。③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乙有权请求甲补偿修房支出的3000元。④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井水不犯河水。

      典型试题

      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12题一C)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解析]刘某仅10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救火的管理能力。刘某救火的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陈某与刘某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本题唯一正琐的答案是C选项。

      (二)具有管理意思(★★★)

      1.概念。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又称为:为了他人利益)。即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换言之,管理人须有一颗金子般的心!这也是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的原因之―。

      2.关于“管理意思”,司法考试喜欢从以下两个角度切入:

      (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①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见例8)。②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见例9)。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见例10)。

      例8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①乙误将甲的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属于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②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9甲的一只猫适至乙家,乙知该猫属猫中翘楚,甲视为心肝宝贝,不顾猫儿抵抗,决定留养该猫,每日好吃好喝伺候(以法国进口鹅肝喂食)。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①乙构成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②根据《物权法> 第243条,亦不成立不当得利,乙无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Let alone改良费用、奢侈费用,目的是惩罚恶意的占有人)。

      例10甲见邻居乙家起火,同时担心太火延烧后殃及自家,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伤。①甲的救火行为主要为了乙的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②甲、乙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三)就事务的管理,管理入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见例11)。

      2.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就超出部分仍可成立无因管 理(见例12)。

      3.管理人不具有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见例13)。

      例11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艺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①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丙、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清偿全部债务、当班警察的救助行为、当班消防员的救火行为均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

      例12甲欠丙100万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现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不具有赠与50万元的意思)。①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②乙对甲的请求权有二: (a)基于保证求偿50万元;(b)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补偿50万元。

      例13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①乙虽无义务而管理甲的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四)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且本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所谓明乐之意思, 指本人事实上已表乐之意思。所谓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之本人应有的意思。这是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的另一原因(见例14和例15)。

      例14甲因好友乙大龄未婚,替乙着急。虽不曾与乙沟通过,甲始终认为罪魁祸首系乙的单眼皮。一日,甲施计将乙麻醉,请整容医生上门为乙拉了双眼皮,花费甚巨。①甲的管理行为害观上并不有利于乙,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②甲的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或者侵犯了乙的健康权(比如乙眨眼不灵活)。

      例15甲欠丙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丙请求甲返还,遭甲拒绝。乙闻知后,未受委托,为顾及甲之名声,替甲偿还了债务(不具有赠与的意思)。①乙替甲还债不利于本人甲,且违反甲明示的意思,故不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②乙的行为楠成不正当无因管理,其法津效果详后。

      2.三个例外。管理A对事务的管理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于下列三种情形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

      (1)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栝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捐税;也包括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

      (2)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其妻,其妻贫病交加,乙为甲妻延医治病,供给食物)。

      (3)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甲欲跳崖自杀,高呼“我去也!”乙见状飞也似抓住甲,乙之手臂因此扭伤)。

      典型试题

      〔I〕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年.卷三.55题一BCD)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貪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甲缺乏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错误。②为了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了他人利益的限度内成立无因管理。故B选項正确。③C选项中,丙虽只有15岁,但具有管理能力,虽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C选项正确。④无因管理中的本人必须是特走的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D选项中,下水道井盖归市政公司管理,本人特定(市政公司),故可构成无因管理,D选项正础o

      〔II〕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13年·卷三·21题一D)

      A.甲向己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己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扭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丙管理甲事务的行为客观上并不利于甲,并有可能违反了甲可得推知的意思。故A选项不当选。②无因管理中管理的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他人(特定的一个人或者多个人)的事务。B选项中,甲清除自家门口的积雪虽可能使通过甲家门口的路人方便、委全,但因他人并不特定,因此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同时,无因管理中管理的他人事务,须为可成为债之标的的事务。B选项中,甲在清扫自家门口积雪时,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的行为不能成为债之标的(一般而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故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甲虽无义务而抚养了丙,但甲欠缺管理的意思,不能在甲、乙或者甲、丁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故C选项不当选。④D选项中,牛死亡前后,甲的行为均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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