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债的发生原因
2016-03-14 19:28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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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仅指债的原始发生,因债 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形成的债,称为债的移转,而非债的发生。债有两类发生原因:(1)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2.上述债的各个不同的发生原因可以被整合为一体,形成统一的债法制度的原因:
(1)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
(2)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①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②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③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物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④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王先生总结得多好呀!)
典型试题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08年?卷三.56题—ACD)
A.承揽合同之债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解析]①《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均包含一定劳务的提供。但仍有两点根本不同:(a)承揽合同必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能可有偿,亦可无偿;(b)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即成功做事,强调的是效果;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即认真做事,强调的是过程。照相要求的是效果(交付合格的照片),属于成功做事,本题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委托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影楼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婷婷肖像,侵犯了婷婷的肖像权,构成侵权。故C选项正确。③影楼擅自将婷婷的照片制作成挂历销售,获利颇半,获得了财产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权益归属上属于婷好,影楼的获利本身就是婷婷遭受的损害(即使婷婷的父母没有商业性使用婷婷肖像的计划与打算,亦同),影楼获得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从而,影楼的行为构成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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