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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难频发的原因

   一、国家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部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没有对矿业主形成较大的震慑力,使得矿难频繁发生。

   2、我国矿工伤亡赔偿标准过低,对矿难事故责任者处罚过轻,矿难发生后,国有煤矿法人代表少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此,使得矿难事故责任者有恃无恐。

   3、地方政府等监管部门与煤矿企业存在利益关系,行政不作为,使得矿产生产监管缺失。如,本应是煤矿安全监管者的县乡两级地方政府,往往会成为煤矿直接或间接的经营者。作为一些地方的主要产业,违法违规经营的煤矿能解决就业问题,也是主要税源,一旦取缔,会使当地政府发生财政困难。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为保护自身利益,充当违规生产的矿产企业的保护伞,在发生矿难时甚至与矿业主一起瞒报,如黑龙江鸡西矿难中,记者调查时,当地政府部门说“没有事故迹象”。

   二、企业方面

   1、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矿业主千方百计降低企业成本,忽视安全措施,弃劳动者的生存安全和基本权益保障于不顾,漠视安全生产,从而导致矿难事故频繁发生。

   2、矿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较差,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再加上我国井下应急避难机制不健全,使得矿产企业的矿难防范能力不强。

   三、矿业从业人员方面

   1、我国矿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低,矿工自救能力弱。 

   2、矿工维权难。尽管《煤炭法》第42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3条都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缺位了。另外由于矿山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工作机会的稀缺,很多人最担心下岗,煤矿侵犯矿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3、矿工家属维权意识弱。多年来,鲜有矿难家属提起诉讼的报道。一次性赔偿“一锤定音”似乎已经成了矿难善后的中国模式。如黑龙江鸡西矿难中,矿难发生后,矿业主给每位遇难矿工家属90万作为封口费,企图私了,瞒报矿难,致使矿难发生数日后才被媒体报道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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