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法律知识之监察法
2018-12-27 13:41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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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他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简要解读:今年成立监察委的重大意义在于整合反腐败资源和力量,所以监察机关主要职权是是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它是专责机关,而非专职机关。监察委是独立的监察机关,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同都是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而且此处考试常常容易涉及到监察委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的关系。
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4.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5.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简要解读:1、此处是考试高频考点,监察委的工作原则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如果在考试中出现不受任何机关干涉的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监察委的职责是对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要进行相应的调查,所以通过调查认定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而且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需要制作起诉意见书,监察机关要连同案卷相关材料、有关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所以跟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应的执法部门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所以说监察机关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说法是错误的。
2、虽然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但监察委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去行使职权。
三、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简要解读:我们一直强调监察委负责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但具体如何来界定公职人员呢,也就是哪些人员是监察机关需要监察的对象,在第十五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其实简言之就是广义上的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务员(即国家给发放工资、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人员以及参公人员)以及管理国家财产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比如村委会主任,国企的董事长,公办学校的校长等都是管理着国家财产的人员。但注意普通的公办学校老师、国企员工并不是我们监察委监察的具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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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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