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粤东西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
2017-04-26 10:24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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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粤东西北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基法律部分每年虽然题目不是很多,但是也希望引起考生的重视。法律出题较为常规,始终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在众多部门法中,刑法知识点是每年必考内容之一。本文已选取刑法总论部分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并配以相关的题目加以说明解释,帮助大家巩固学习。
犯罪客观排除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
(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3、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推出,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特殊防卫的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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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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