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粤东西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中的人身权
2017-04-13 14:21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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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此概念出发,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到: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民法体系中两大基本的民事权利。从应试角度讲,财产权的概念比较具体,在公基科目中不会直接涉及不同财产权利之间的辨析;但人身权相对来讲就比较抽象,考生不太容易把不同的人身权利区分开来,鉴于此本文对民法中涉及到的人身权利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概念】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考点解读】
一、人格权
(一)生命权
1、概念: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2、内容:生命安全的维护权。
(二)身体权
1、概念: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享有保持完整和支配的权利。
2、内容:保持身体完整;对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
(三)健康权
1、概念: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
2、内容:身体机能、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四)姓名权
1、概念: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
2、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五)名称权
1、概念: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以及转让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名称权是法人所特有的,自然人所享有的称为姓名权。
2、内容: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
(六)肖像权
1、概念:肖像权是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肖像:自然人的真实形象通过照相、绘画、雕塑、录像等方式再现的物质形态。
2、内容:
(1)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2)肖像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3、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2)未经本人允许。
(七)名誉权
1、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他人评价)。
2、内容: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3、侵犯名誉的行为一般是传播谣言,恶意中伤的侮辱、诽谤行为。 说假话!
(八)隐私权
1、概念: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
2、内容:隐瞒权、支配利用权、维护权。
3、侵犯隐私权和侵犯名誉权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所传播、公开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把当事人不为人所知的真实的情况公之于众则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行为人无中生有,编造事实上并不存在丑闻中伤当事人,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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