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呢?
2022-03-29 20:13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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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关于这个的讨论瞬时在网上火了起来,各位网友看法各不相同,站在女性的角度肯定是觉得不侵犯的,但是站的法律的角度到底构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探讨探讨。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在我国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是这个生育权的决定在于女方,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为这个生育的行为和女性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女性私自打胎未经过男方同意的,男方如果以此起诉对方侵权,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因为私自打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会把它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情形都有哪些呢?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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