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2016-03-09 10:50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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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法上的效果,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1)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 条)
(2)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典型试题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0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他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啷些选项A正确的?(10年·卷三·58题一AB)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答案解析]①A选项考债权人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甲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起诉撤销乙的遗赠。故A选项正确。②B选项、C选项涉及代位权。对于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享有的5万元债权,债权人甲可行使代位权。同时,《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乙对丁享有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债权人甲无权对丁行使代位权。故C选项错误。④《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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