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法律知识之无因管理
2018-11-28 17:29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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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一、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有:
第一:无因,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是有“因”。
第二:主观上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为他人利益着想,包括为他人谋利或者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
第三:客观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他人且为具体的、特定的他人。如果主观上为了他人,而客观上管理了自己的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他人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管理而受益。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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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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