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公基教材: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10-11 14:38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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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其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1)立法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④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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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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