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016-03-11 16:45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由广州公务员考试网行测栏目由提供,更多关于2016广东省考行测,广东公务员行测辅导,省考行测辅导,广州公务员行测的内容,请关注广州公务员考试网/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最新招考信息 | 最新开课课程 | 最新备考信息 | 最新辅导资料 | 考试交流群 |
广东人事考试网(http://gd.huatu.com/)整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供考生参考。更多关于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2016事业单位招聘的相关信息,可以关注“广东华图微信:gdhtgwy”或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广东华图/广东人事考试网! 我们特地为各位提供了丰富多彩的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和图书教材哦。
1.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①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②保证人无赠与的意思。
③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使得债务人免责(比如:债权人无偿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2.追偿的范围(《担保法解释》第43条)。
(1)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2)保证人基于适法无因管理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3.追偿权的行使。
(1)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①有权对偾务人以诉讼或者诉讼外请求的方式对债务人求偿。
②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③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①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②预先追偿的方式,是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③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能作为二个主体申报债权。
④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阅读推荐:
》》》2016年广东省揭阳广播电视台招聘工作人员6名公告》》》2016年深圳南山区教育系统面向社会招聘报账员6人
》》》2016年广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25名教师(第2次)
》》》深圳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招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5人
广州公务员考试网推荐:
以上是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2016广东省考行测,广东公务员行测辅导,省考行测辅导,广州公务员考试行测信息敬请加入广东公务员考试群,及关注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广州公务员考试网。
关键词阅读: 省考行测辅导 2016广东省考行测 广东公务员行测辅导
(编辑:广东华图)
线上微信客服
广东华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