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2016-03-09 10:50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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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试题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05年·卷三·9 题一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解析]①B选项考债权人撤销权,因1年的除斥期间经过:(2003年5月至2004年7月),乙的撤销权消灭。②C选项考代位权,因为债务人甲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尚未到期(2004年底才到期),所以代位权不能成立。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①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②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入库规则),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2.诉讼法上的效果。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②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典型试题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4年·卷三·52题一BCD)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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