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违约行为的形态
2016-03-09 10:50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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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形态,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 所作的划分。根据《合同法》第107、108、111条的规定,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形态: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三个救济渠道:
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须等待履行期届至。②解除合同。③等待合同履行期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1.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④无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②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将该特定物出卖给第三人,并已经交付或者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已经转归第三人。再比如,提供劳务的合同或者以特殊的技能、才干的提供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提供该技能、才干的能力,并且该状态将持续至履行期到来的。又比如,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止履行后,对方拒绝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③一方须 “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④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二)实际违约(★★)
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一旦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
1.拒绝履行。又称不履行,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偾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2.迟延履行。包括:①迟延给付,又称债务人迟延,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②迟延受领,指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
3.不完全厲行。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完全履行的进一步分类存在较多争议,多数教科书将其分为:①部分履行。②瑕疵 履行。
典型试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 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10题一C)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已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但须通知对方。②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价款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叫作预付款。预付款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 不起保证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 款应当予以退还。但是,除非支付的预付款相当充分,确保了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否则支付 部分预付款并不具有阻止收款方行使不安抗辨权的效力。故A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 第67条,乙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拒绝支付100套服装的货款,但不得拒绝支付任何货款。故B选项错误。④《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本题中,虽然乙公司债务的履行期限于3 月15日届至,但乙公司于3月10日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构成明示毁约,自3月10日起,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主张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故C选项正确。⑤ 顺序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应当后履行的一方行使,甲公司属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故甲公司不可能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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