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限制使用级指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的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中级职称医师,合并、重度感染,每半年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51.特殊使用级指具有明显或者严重的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高级职称医师,不得在门诊使用、会诊后应用,每半年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52.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目录制定本机构的目录;2年调整一次,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录调整后15日内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53.抗菌药物目录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中的品种。
54.抗菌药物遴选引进制度:(1)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并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55.抗菌药物清退更换制度:(1)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且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讨论通过后执行;(2)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可以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56.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时,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相关的手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越级使用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
57.村卫生所、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58.抗菌药物细菌耐药率及措施:(1)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3)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4)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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