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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华图整理2012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打官司难问题

  “打官司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法制建设滞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经济活动要靠法律来规范与约束,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的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与这种需求相比,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比如,在许多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几乎成了“办案机器”;而在中、西部地区法院,法官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

  二、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法犯法。尽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进行廉政建设,努力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的力度,然而必须承认,仍然有些法官在私利的驱动下办关系案、人情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更为恶劣的是,还有些法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贪赃枉法,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完全丧失了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

  三、有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等方面的非法干预。一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浓厚,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存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甚至直接插手法院审判的情况。有的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的需要,搞地方保护,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偏袒本地当事人。有的在一些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案件中,作为被告人在“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的心理下,公然阻碍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这些现象有着极坏的影响,它影响着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群众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四、诉讼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也是产生“打官司难”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想打官司光有理不行,还得对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有一定的了解,注意收集、保存好各种证据,并且配合好律师的工作,这些相对专业和麻烦的工作都使群众对打官司产生了畏难情绪。同时,由于对诉讼风险认识不充分,不少人以为只要打赢官司就必然能挽回所有损失,而放弃了协商、调解、仲裁等其他手段,一旦判决或者执行结果没有符合心理预期,也容易产生“打官司难”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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