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
2021-11-20 13:18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B . 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 . 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 . 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参考答案:D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题干中该房屋由乙的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乙的名下,应认定为乙的父母对乙的个人赠与,属于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题干中房屋应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B选项:题干中房屋由乙的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乙的名下,应认定为乙的父母对乙的个人赠与。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D。
【2013-山东-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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