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甲和乙一起参加某歌唱比赛,为在比赛中获胜,甲
2021-11-11 02:05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歌手甲和乙一起参加某歌唱比赛,为在比赛中获胜,甲在网上公开宣称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且在比赛场下不尊重其他参赛歌手。该言论一出就引起了媒体热议,乙因此受到了众多网民的辱骂,退出了歌唱比赛,也失去了许多广告代言机会,经济受到巨额损失。那么,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A . 财产权
B . 名誉权
C . 荣誉权
D . 隐私权
参考答案:B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甲宣称乙有生活作风问题,使乙退赛及失去代言,侵害了乙名誉权中的名誉利益支配权。所以选B。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乙的名誉不具有可让与性,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侵害乙的财产权。排除。
C选项:荣誉权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乙参加唱歌比赛,既没有做贡献,也没有获得荣誉,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侵害乙的荣誉权。排除。
D选项: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甲只是宣称乙生活作风有问题,并没有非法公开乙的私人信息,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侵害乙的隐私权。排除。
故本题选B。
【2015-广州-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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