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撤销权的存与灭
2020-01-19 10:40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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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历年事业单位考察的重要知识点,在四种不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知识点,在试卷中频繁出现,因此有关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理论知识要重点掌握,接下来由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给大家带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知识讲解。
【练习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民事主体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限是5年
B.受欺诈的当事人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C.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在知道误解存在的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具有撤销权的民事主体自表示放弃行使撤销权时,撤销权消灭
【答案】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受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④在民事活动中撤销权的最长期限为5年。因此正确答案选C。
【练习题】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在撤销权存续期间行使该权利,下列关于撤销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因重大误解而享有的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B.因显失公平而享有的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C.因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撤销权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
【答案】B。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四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个常考点。有四种情形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撤销权不是永久存在的,其中因欺诈和显失公平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正确答案选B。
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点评:因不同的原由导致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不同,学员要掌握好撤销权存续时长,以及撤销权最长期间为五年,可以做出有关撤销权存与灭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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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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