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粤东西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缓刑、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2017-04-13 13:56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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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抢夺罪分别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有很多相似之处,当然也有很多区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分则罪名是常考点,而其中财产型罪名之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认定就是考生的难点。如何认定当事人构成的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是我们备考中要重点掌握的。
一、概念定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凡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二、两罪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人身安全有危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侵害人身安全。
2.强力程度不同。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压制被害人反抗,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因此采取迷醉方式也是一种暴力手段。
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公私财物而已,对人身安全并没有伤害的故意。
三、两罪的联系
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强力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一般不直接强力作用于人身。
3.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是我们考试中的重难点。
四、真题解析
李某在22路公共汽车上窃取孟某人民币8000元,下车时孟某发现,孟某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李某猛地将其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后被群众抓获。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抢劫罪
C 构成抢夺罪
D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答案】B。解析: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题目中李某为抗拒抓捕将孟某打到在地的行为符合转化型的抢劫罪。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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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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