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镇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一(4)
2015-04-15 13:06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四)刑法高频考点
1.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 责任范围 |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刑事 责任年龄 |
16周岁以上 | 全部犯罪行为(无论故意与过失) |
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 | 14-16周岁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 14周岁以下 | 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 14-18周岁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
|
精神病人 |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 完全无刑事责任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间歇性精神病 | 发作时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正常期间承担 | ||
生理功能丧失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醉酒的人 |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 |
2. 关于刑罚的种类
适用 | 刑种 | 性质 | 一般期限 | 最高期限 | |
主刑 |
①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②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
管制 | 自由刑 | 3个月- 2年 |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
拘役 | 自由刑 | 1个月-6个月 |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 ||
有期徒刑 | 自由刑 | 6个月-15年 |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
无期徒刑 | 自由刑 | 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 |||
死刑 | 生命刑 | 剥夺生命 | |||
附加刑 |
①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②可以独立适用 |
剥夺政治权利 | 资格刑 | 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
罚金 | 财产刑 | ||||
没收财产 | 财产刑 | ||||
驱逐出境 | 资格刑 |
另外对于死刑,还需掌握不能适用死刑的范围: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 关于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 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特征 | 所在阶段 | 停止原因 | 处罚原则 | |
预备 |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 预备阶段 |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
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实行阶段 |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没有得逞 | ||||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 | ||||
中止 | 及时性 |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已结束,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 | 自动停止,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道减轻处罚 |
自动型 | ||||
有效性 |
6. 关于排除犯罪事由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属于已被考的太多但又不能忽视的考点。在此,我们需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对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目的: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5)限度: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注意:
(1)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假象防卫、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7、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
1.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8、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具体要求:(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2)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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