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镇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一(3)
2015-04-15 13:06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三)行政法高频考点
1. 关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目前存在两类行政主体: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中,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低级别的行政机关是乡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职能部门)、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等)、地方行政机关(最高级别地方行政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
2. 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通报批评、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3.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责令改正: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②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③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时;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
从轻减轻 14—18周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的;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的
④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难点,考生朋友尤其要掌握的是谁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如此才能轻松应对考试。
1. 关于行政复议的涵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 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般来说,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出复议。因此掌握了不予受理的范围,则能在复习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复议机关不受理的事项:
第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国防行为、外交行为;
第四,抽象行政行为。
3.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时效为60日(有例外: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5、行政诉讼
1. 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内容略)
2. 关于不予受理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立法对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采取了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当我们能够掌握否定列举时,剩余的基本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故此,将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罗列如下:① 国家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法律规定的行政终裁行为(行政复议法与出入境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⑤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⑥行政调解;⑦行政仲裁;⑧行政指导(无强制力);⑨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二次决定);⑩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检查等)。
3. 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
一般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4. 关于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 案件范围 |
基层人民法院 | 一般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 | |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 |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 |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 |
本辖区内重大、负责的案件 | |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 |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 |
高级人民法院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5. 关于诉讼判决种类
判决类型 | 适用情形 | |
维持判决 |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 |
撤销判决 |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 |
履行判决 | 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有意义。 | |
变更判决 |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确认判决 | 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 |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起诉的。 |
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 造成损失,判令赔偿;当无法继续履行时,确认违法。 |
6、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制裁性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7、行政赔偿
1.概述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的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
(2)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伤害发生的。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A收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C受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A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共同行使赔偿义务机关
C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E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
F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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