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公务员考试网

020-61136179
020-38876899
广东省人事考试网-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导读】纷纷扰扰的“房产加名税”,日前终于告一段落。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纷纷扰扰的“房产加名税”,日前终于告一段落。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个通知,连同此前已经开始付诸实施的个税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对老百姓既是一个“利好”,同时也是民意大力推动、有关部门积极回应的结果,因此,从媒体到网友,纷纷表示欢迎。

  然而,在免征加名税通知“一锤定音”之际,人们的心情是复杂的。回顾“加名税”的前前后后,可谓一波三折。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好像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中的第一块,引发连锁反应。从房子产权到房产加名,再到加名收税,南京、武汉等地的税务部门先是闻风而动,继而又在反对声浪中摇摆观望,从“即日开征”到“等文件”再到“暂不征收”,政策7天3变,所幸中央的“免征通知”及时发布,来了一个大快人心的“急刹车”。

  透视这一事件,从中可见两个利益主体的博弈与碰撞:一些税务部门的征税冲动,广大公众的税感焦虑。按照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等,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加名收税”并非师出无名,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加名税”并不能就因此收得理直气壮。

  一则因为夫妻任何一方婚前购房时已经缴纳过契税,在其婚后加名并未真正发生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却要加收一定比例的契税,多少有重复征税之嫌。况且,在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税法解释遵守对纳税人有利原则。在相关细则出台前,房产证加名字是否收契税不很明确的条件下,税法应该遵循有利于纳税人一方,更宜解释为不征税。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广东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