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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关于“自杀”相关行为的处理

    2020-04-24 13:24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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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在事业单位中是一个常考的罪名,也是一个可以衍射出很多重要知识点的罪名,尤其是由故意杀人衍射出来的“自杀”相关行为的问题成为了近几年来考试的一个重要命题点,并非所有的自杀行为都可以归结为意外事件,本文将对与“自杀”有关的其他行为如何进行判定进行分析归纳。

      一、相约自杀行为的概念及其处理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比如甲、乙为一对情侣,因为家长阻挠,相约自杀殉情。如果两者最终都自杀身亡,则都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甲、乙相约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最终甲死亡,乙自杀未遂,乙对甲的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甲、乙相约自杀,甲让乙先杀死自己,而后乙再自杀,但是乙杀死甲之后乙由于害怕未实施自杀行为,则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处理

      当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具有简介正犯性质时,成立故意杀人罪。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第二,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比如利用邪教煽动成员自杀,应按故意杀人定罪。第三,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他得了绝症,最多只能活1个月,并且一个周后将开始全身剧痛,痛不欲生。患者听后丧失活下去的意志,进而自杀。在这个案例中,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此相对的,甲要跳楼殉情,楼下乙起哄说:“我看你就是不敢跳”,甲随之跳楼身亡,在此案件中,乙的行为未达到甲对死亡的同意无效的程度,故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对自杀者具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例如,10岁的小男孩由于考试不合格在家里自杀,其母亲看到后不管不问,而导致小男孩抢救无效死亡,则其母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由此可见,自杀行为所涉及的考点非常之多,考生们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定。

      【例题】甲乙相约自杀,甲购买了农药后前往两人事先约好的地方,然后甲喝农药自杀死亡,乙想象到甲喝农药时十分痛苦的样子,遂放弃了自杀的想法,则乙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解析】A项正确,题干中乙想象到甲喝农药时十分痛苦的样子,遂放弃了自杀的想法,属意志以内的原因而不是意志以外未得逞,故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B项错误,甲喝农药自杀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无关。C项错误,与抢夺罪无关。D项错误,如果乙也喝农药自杀死亡,就不构成犯罪,但题干中乙并未服药自杀,故排除。

      以上是2020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关于“自杀”相关行为的处理的全部内容,更多广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请加事业单位考试群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群,及关注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关键词阅读: 广东事业单位公基资料 公基常识备考资料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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