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骨干人才
1、 基本条件:
(1) 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 岁。
(2) 在知名大学附属医院、国内知名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教学、科研工作。
(3) 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工作。
(4) 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所在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
(5) 近5 年业绩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②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③担任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
④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10 分,其中有1 篇不低于3 分)。
(6)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导师。
2、奖励标准及薪酬待遇:
(1) 符合条件者,根据《“黄埔人才”细则》关于对优秀医学专家人才的奖励办法,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奖励津贴,奖励为20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支付;
(2) 根据《“黄埔人才”细则》第六章安居乐业工程关于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住房补贴5 万元,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住房补贴额度的50%(具体办法参照《“黄埔人才”细则》执行);
(3) 参照在编职工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按月发放人才补贴,日后进入编制管理后,取消人才补贴,按在编职工工资标准执行。
(4) 单位发放奖励津贴,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支付;
(5) 关于住房补贴可分为两种参考奖励方式:第一,根据第(2)点的人才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单位给予一比一标准配套发放;第二,提供一套过渡性住房,年限为5年,住房标准为二房一厅。
(三)特需紧缺人才
1、 基本条件
(1)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特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超过40 岁。
(2) 在知名大学附属医院、国内知名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教学、科研工作。
(3) 医德高尚,全职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4) 专业理论扎实,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是所在学科(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5) 近5 年取得较大业绩,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②省和副省级市科技进步奖前三名完成人;
③各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④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 分)。
2、奖励标准及薪酬待遇:
(1) 符合条件者,根据《“黄埔人才”细则》关于对优秀医学专家人才的奖励办法,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奖励津贴,奖励为5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支付;
(2) 根据《“黄埔人才”细则》第六章安居乐业工程关于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住房补贴3-5 万元,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住房补贴额度的50%(具体办法参照《“黄埔人才”细则》执行);
(3) 参照在编职工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按月发放人才补贴,日后进入编制管理后,取消人才补贴,按在编职工工资标准执行;
(4) 单位发放奖励津贴,奖励金额为5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支付;
(5) 关于住房补贴可分为两种参考奖励方式:第一,根据第(2)点的人才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单位给予一比一标准配套发放;第二,提供一套过渡性住房,年限为5年,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住房标准为二房一厅,主治医师的技术骨干住房标准为一房一厅。
(四)专科技术带头人
1、 基本条件:
(1) 具有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年龄40岁以下;
(2) 在知名大学附属医院、国内知名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2、 奖励标准及薪酬待遇:
(1) 发放奖励津贴,奖励金额为3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支付;
(2) 根据《“黄埔人才”细则》第六章安居乐业工程关于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住房补贴5 万元,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住房补贴额度的50%(具体办法参照《“黄埔人才”细则》执行);
(3) 参照在编职工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按月发放人才补贴,日后进入编制管理后,取消人才补贴,按在编职工工资标准执行;
(4) 关于住房补贴可分为两种参考奖励方式:第一,根据第(2)点的人才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单位给予一比一标准发放;第二,提供一套过渡性住房,年限为5年,标准为二房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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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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