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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一共140项职业资格。健康类职业资格主要包括准入类、水平评价类两类,前者主要包括医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执业药师,后者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药物制剂人员、中药饮片加工人员、保健服务人员、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康复矫正服务人员。医药代表、中药调剂员已经不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列。
最重要的是,此次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执业药师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隔离
执业药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追溯到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文件的发布,该文件将与人才相关的证书分为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人事部颁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将职业资格区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以此文件精神为基础,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原人事部于1994年3月发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次年7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原人事部发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正式启动。
而医院药师制度可以追溯到1986年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文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该文件第13条规定:“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2000年原国家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决定2001年正式实施初级、中级以考代评政策,并且规定2001年开始地方政府不可以再为药师初、中级评定职称。
2001年2月,《药品管理法》修订颁布,第8条、第15条、第22条分别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这条法律规定中的“认定”间接承认了医院药师、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但是法律条文中没有看见两者的名称。
自此,执业药师独自走在职业准入的大道上,而医院药师则走在职称考评的大道上。并且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系统内只承认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这也就意味着执业药师在医院系统中没有存在价值,而医院系统的执业药师也很难流向社会药店,因此也造成了人才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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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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