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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提供关于听证会和公信力的一篇公务员考试热点文章,供考生备考之用。

  “听证制度源于欧美,是一项富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制度,也是一项高度民主、成本很高的法律制度,我国引入此项制度是大胆借鉴、法制革新的正确选择。”莫于川说,但是,由于人们对于这项从西方引入的现代行政法律制度了解不够,例如,许多行政公务人员缺乏平等互动、行政公开和程序约束的观念,对于听证制度的客观性和高成本性缺乏正确认识,因此难免作出不依法、不规范的操作,出现叶公好龙、变形走样的现象。

  有专家表示,我国引进西方听证会制度的行为本身没有错,但听证会之所以在中国达不到预想的效果,“板子”不应打在这些“听证专业户”身上,而是因为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好的程序设计:比如开听证会前没有好好地动员民意;选参加人时没有考虑其代表性;没有严格的评估机构,对听证效果进行鉴定,而“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听证会徒留形式,虚有其表”。

  不过,对于听证会的作用,有专家表示,要对其有科学认识,既不能低估,也不能高估。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政府定价的程序一般有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定价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定价决定、公告等。听证仅仅是其中一个程序,主要功能是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不作出是否调价、调价多少的决定。定价机关要同等尊重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根据其意见是否合理可行决定是否采纳,而不是以人数多寡作为是否调价的决策依据。

  多管齐下提升公信力

  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尊重民意、鼓励参与,完善听证制度,施行听证问责制

  如何改变“听证会”的尴尬局面,提升听证会的公信力和吸引力?

  有专家表示,尽管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但是听证会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开,什么时候开,百姓并不知情。“政府想开就开,不想开就不开”现象依然存在。价格法对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性”条款,并非“约束性”条款,对不举行听证会的行为缺乏法律约束。另外,虽然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是普通公众对此并不了解。专家表示,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听证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使听证真正走进百姓生活,并为百姓喜闻乐见。

  高新民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不能把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物价上涨全都让公众买单,不能把反对的声音视为“找茬”;要改善决策机制,真正把社会参与、公众参与融入到决策过程中,给所有利益相关方以平等的机会参与决策;要充分利用网络、论坛、社区布告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让尽可能多的人知道听证信息;要借鉴人大开门立法经验,把网络征求意见与听证会同时作为了解民意的平台;应尽可能在听证会之前就全面公开相关背景资料,给听证会参与者和全社会以研究、思考的过程。没有完整的信息,不管赞成涨价还是反对涨价,都是不科学的。

  莫于川表示,要重新认识和实施听证制度,一是要推动观念更新,树立新的听证法治观念,特别是深化对于公民听证权利的认识。二要加强专项立法建制,完善听证制度,这包括听证组织的职责、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听证人员名单形成与挑选、听证程序制度、听证笔录运用、听证过程监督、听证责任追究、听证权利救济等方面,都应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比较完善的、符合实际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系。此外,还需要围绕听证制度运行的主客观要求,完善听证的全过程公开机制,完善听证的检查评议机制,严格施行听证问责制,形成良好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以发挥听证制度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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