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禅城区招聘事业单位打印准考证_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管理系统
2022-03-18 00:06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省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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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广东省事业单位2022年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14008名公告
(一)报名
本次招聘实行网络报名。考生请于2022年3月28日9:00至3月30日16:00登录“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管理系统(考生报名)”(https://ggfw.gdhrss.gov.cn/sydwbk)报名。报名事宜详见系统中的《考生报名指南》。
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开始后的前2天每天10时、16时,系统将发布各岗位报名的人数。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系统将公布岗位报名总人数。
(二)报名确认
考生请于2022年4月6日9:00至4月7日16:00登录报名系统确认是否参加笔试。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确认的考生报名不成功。
(三)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2022年4月20日9:00起登录“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管理系统(考生报名)”,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参加本次公开招聘的重要证件,请考生妥善保管。
摘自:
广东省事业单位2022年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14008名公告
202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用益物权——居住权
2022年1月1日新生效了《民法典》,《民法典》新增和修改了不少内容,在考试中新修改内容往往更容易出题,其中“居住权”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新增知识点之一。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那么接着带大家学习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察居住权。
一、考察形式
第一种考察形式主要为细节知识点考察,对于居住权的内涵细节进行考察,难度不大,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把握。第二种考察方式主要为案例考察,这也是居住权最主要的考察形式,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理解。
二、知识点内容考点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解读】居住权设立有两种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和遗嘱形式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有约定也按照约定。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读】居住权”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所以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因为“居住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所以“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B.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居住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项表述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能进行收益,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B项表述错误,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不是必须得无偿,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C项正确,居住权的设立并非是居住权合同签订就成立,而是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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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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