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民法知识——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2019-01-24 15:00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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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考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基于买卖合同可以结合债权和物权两大知识点来命题的特性,在考试真题的案例设计中较为常见。考生对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知识通常较为混乱,本文通过整理不同种类型的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帮助考生建立起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知识框架,能够在做题的过程中准确匹配案例关联的类型,快速选出正确答案。
一、合同风险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主要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前,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例如张三将房屋卖给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房屋突发大火被烧毁,那么李四是否还需要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呢?此时需要考虑房屋被烧毁的风险有没有发生转移。如果没有转移,风险由张三负担,李四不能要求张三再交付房屋(房屋为特定物,合同履行不能),李四也不必向张三支付房款,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如果风险已经转移,房屋烧毁的风险由李四负担,那么李四同样不能要求张三再交付房屋(合同履行不能),但是李四需要向张三支付房款。所以买卖合同风险实际上是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价款、出卖人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取的价款的价金风险。
那么何为“风险”呢?我国法律没有对风险进行明确的释义,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以及学理形成的观点,将“合同风险”定义为不是出于买卖双方的过错,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意外)、无法避免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海啸、闪电、洪水等。
二、合同风险的转移规则
(一)一般规则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约定优先,无约定→合同生效+交付。
注意:1.《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是任意性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出卖人和买受人如若在合同中对风险的转移的时间进行了约定,则遵循这个约定。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即使标的物并未交付,风险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发生转移。
2.交付的形式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其中占有改定考察频率较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有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时,继续占有的约定生效时完成交付。例如张三将相机卖给李四,在交付相机之前,张三向李四表示想要继续使用相机一段时间,李四同意,虽然相机没有现实交付,但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观念交付。如果此时相机意外毁损那么风险由李四承担,因为张三已经完成了交付。
3.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不会影响风险的转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自办理登记时发生转移,但是在风险的转移上即使未办理登记,只要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就发生转移了。故不动产的风险转移规则:合同生效+交付不动产
(二)常规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履行交付义务时还可能涉及到运输和买方、卖方根本违约的问题,所以《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这些情形下的风险转移规则。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
(1)先买后运。买卖双方先达成买卖合同再通过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来交付标的物的,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自承运人将标的物运至指定地点风险发生转移。例如淘宝买卖,买卖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为买家填写的地址,所以自快递公司将货物送至买家指定的地址并且由买家签收后风险才发生转移,所以在快递运输期间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先运后买。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称之为“路货买卖”,买卖双方对正在运输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例如,张三将一吨脐橙卖给李四,约定运至北京,10月1日开始运输,预计10月7日运送到目的地,在10月3日时李四将正在运输的一吨脐橙转卖给王五,李四和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为“路货买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上述案例中如果10月5日这吨脐橙因山体滑坡导致全部毁损,由于10月3日李四和王五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所以在途风险已经转移给王五,由王五承担脐橙毁损的风险。
2.根本违约
(1)买受人迟延受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卖方标的物瑕疵。《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特殊买卖合同
随着事业单位考试考察方式的灵活多变,更加注重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能力,在合同风险转移的题目设置上还出现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和试用买卖合同等特殊的买卖合同,在特殊买卖合同中重点掌握风险转移的时间即可。
1.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指的是虽然完成了交付,但是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是尊重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例如张三将相机卖给李四,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即使相机已经完成了交付,但在李四相机款付清前所有权不转移。在阐述一般规则时已经明确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会影响风险的转移,所以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仍然是交付前,风险归卖方;交付后,风险归买方。
2.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合同成立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在试用期内认可给买卖,则买卖合同生效。试用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要件的,虽然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但是合同并未生效。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合同生效+交付,所以在买受人认可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认可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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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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