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粤东西北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修正案(9)高频考点汇总2
2017-04-07 17:55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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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考查法律主要通过文字游戏难倒考生,比如“应当”和“可以”这种关键词的区分,“从轻”、“减轻”和“免除”这样的词语区分,考生如果没有复习到或者没有记牢是很容易失分的。
以下是对修正案(9)相关考点的一个汇总,考生在阅读过程中要对相关关键词作为重点去复习。
一、关于死缓的新规定:
修正案(9)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修改的部分主要是关于死刑缓期2年后有故意犯罪的,由旧法中的“情况属实”修改为“情节恶劣的”。
二、关于重罪吸收轻罪的问题:
在刑法中有重罪吸收轻罪的相关要求,首先要对我国的刑罚分类要有一个了解,主刑由轻到重可以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般死刑可以吸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无期徒刑可以吸收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可以吸收拘役,但是修正案(9)做出了新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也就是说,有期徒刑不能吸收管制,拘役不能吸收管制。
三、危险驾驶罪增加两种情形: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近年来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不当驾驶导致了很严重的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受到严重危害和威胁。对此,修正案(9)又增加了2条情形,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新增加的两条情形是第三和第四条,即校车、客车超载、超速和运输危险品汽车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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