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新增变化|刑罚
2022-04-26 13:52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法考刑法新增变化|刑罚由广东司法考试网备考技巧栏目提供,更多关于法考,广东法考备考技巧的内容,请关注广东司法考试频道/广东人事考试网!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概述(增加)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该规定意味着我国刑罚的执行没有期限的限制。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增加)
对于共同犯罪,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例如,甲、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甲为主犯,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15年;乙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5年。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部分人超过了追诉时效,另一部分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行追诉。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重伤。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经过15年后,只能追诉甲,而不能追诉乙。再如,A与B共同犯故意杀人罪,根据案件情况,对A(主犯)应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对B(从犯)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经过15年后,只能追诉A,不能追诉B。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对结合犯所规定的法定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对于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应当按所触犯的各罪的法定刑分别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如果其中的重罪在追诉时效内,而轻罪超过了追诉时效,就按单—的重罪追诉,不再按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处理(个别说)。例如,甲于某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情节一般)并骗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经过5年后,诈骗罪在追诉时效内,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仅追究单一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实不得追诉、也不得作为从重量刑情节。
扫下方二维码,了解更多考试信息,领取备考资料↓↓↓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以后即使认为必须追诉的,也不得追诉;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限于那些罪行特别严重,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2)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3)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4)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增加)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相竞合(或结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例如,行为人于2008年1月1日犯抢劫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并于2013年1月1日犯故意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对抢劫罪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以上是法考刑法新增变化|刑罚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法考,广东法考备考技巧信息敬请加入广东司法考试群,及关注广东司法考试网/广东人事考试网。关键词阅读: 法考
(编辑:广东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