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的监护责任有哪些?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明确!
2022-04-15 10:30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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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我们一起来逐一了解这部明年儿童节生效法律的亮点吧!
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关爱留守儿童
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父母能做啥?父母应该做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第二章
“家庭保护”中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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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保护”中第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随着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留守儿童”群体规模也在不断加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是不是只要是成年人,就都可以当照护未成年人的委托人了?
当然不是!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都是监护人确定人选时的考虑因素。不仅如此,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也要听取他们的意见。
法律对委托人的资格也做细致的禁止性规定。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的;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的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是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如果父母长期不在家,将留守儿童“一托了之”,不管不问,这怎么办?
当然不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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