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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主观题查成绩时间-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

    2022-02-03 04:47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司法考试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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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花是这样的调皮,当人们想用手去抓它时,它却从手指缝里逃走,那我们还可以抓住些什么呢?可以抓住在2022年1月12日公布成绩的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呀!祝大家都可以迎来好消息!

    法考主观题查成绩时间-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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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一、案情分析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2012/四/四)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1.【考点】股东会的职权

      【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思路点拨】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公司法》第37条列举了股东会的具体职权。但是本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考生独立判断限制董事长的职权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这也是本题的难点所在。

      2.【考点】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思路点拨】本题中股东会对董事长行使职权作出限定的决议有效,但是该决议并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长超出权限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考生如简单地认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有效,董事长不得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则可能答错本题。

      3.【考点】股权质押

      【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思路点拨】《物权法》规定股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将对鑫荣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张三,并且办理了出质登记,张三享有质权。本题考查的内容属于权利质权的基本内容,难度不大。

      4.【考点】股权出资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思路点拨】《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出资的条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考生如对《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熟悉,可能误认为股东应对非货币出资的贬值承担风险。

      5.【考点】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股权转让

      【答案】丁、戊可以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思路点拨】《公司法》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包括向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以及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多数考生对这两种途径并不陌生,但是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可能由于思考不周全导致答案不完整,仅答出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一种途径,实际上这也是本题的设题陷阱所在。

      2021年司法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甲因摄护腺肥大症,到乙综合医院挂号泌尿就诊,由乙雇用的丙,医师为甲开刀治疗,丙于开刀前后对甲作两次胸部X光摄影,乙所雇用的丁医师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症,遂于检查报告上注记建议侧面照片进一步检查。丙为甲施行的摄护腺手术成效好,但丙未告知甲上述报告上的注记事项,其后甲久咳不愈至其他医院检查,发现罹患肺癌,已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致难以治愈。

      【问】试分析其中的给付义务的类型和甲如何救济。

      【答】①甲因摄护腺肥大症,到乙综合医院挂号泌尿科就诊,故“施行摄护腺肥大之治疗“是医疗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②附随义务指确保债权人之固有利益能获得最大之满足或使给付利益能圆满实现的义务,丁医师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症,并注记“建议侧面照片进一步检查”。丙医师有告知甲“疑似肺癌初期病症”的注记事项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③乙违反附随义务,致甲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致难以治愈,此时根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就病情加重来不及救治的损失对乙医院主张损害赔偿。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的吕某夫妻,给女儿起了 “北雁云依”,但派出所不予登记户口。取名“北雁云依”,

      【问】取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民法的什么原则?

      【答】取名北雁云依,违反的社会秩序的需要,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案例分析题练习:

      ┃案情┃

      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2万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事实二)

      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顿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

      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内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

      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事实七)

      案发之后,钱某感到罪行严重,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但隐瞒了找李某、周某帮忙的情况。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在半路上将赵某抓获,查明赵某此时正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八)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一第一句,事实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实七第二句、第三句。

      关键词:雇请,教训,一顿乱击,暗想砸死,遭受殴击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

      【答案】

      (1)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理由:赵某、钱某、李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赵某是教唆犯,钱某、李某是共同实行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故钱某、李某实施的不法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钱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二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钱某。

      【答案】

      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孙某主观上虽然知道钱某要去故意伤害罗某,但并未同意为其放风,因此不能认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孙某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帮助、教唆的共同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的行为仅是知情不举。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实六第二句。

      关键词:骗周某去抢劫,恐吓,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据共犯从属说,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帮助犯。同理,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并未切断之前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的脱离。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周某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为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四第四句、第五句。

      关键词:临时起意,没有制止。

      【答案】

      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应当由钱某自己负责。其他共犯人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也无需对行为负责,故在拿走手机上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要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五第一句、第四句。

      关键词: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想引火烧毁罗某家,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

      【答案】

      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为了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故钱某基于先前行为负有制止的义务。钱某能履行救助义务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构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6)对于事实八分析:钱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实八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投案,如实供述,隐瞒,带领。

      【答案】

      钱某不构成自首,因为钱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钱某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以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词:雇请,教训,与李某(15周岁)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骗周某去罗某家抢劫,周某被迫答应,钱某一顿乱击,李某暗想砸死,钱某临时起意拿走价值8000元手机。

      【答案】

      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赵某系教唆犯、主犯,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法考主观题总共有6答题,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选做一道,也就是说总共5道题。5道题的组成类型是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材料简答题。虽然考试大纲中经常说到要考法律文书题,但是在近3年的考试中均未出现过,但是对于基本的法律文书书写规范考生还是需要了解的。

      月下的景物都如凝住,不能转移,但我们小伙伴期盼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的心还在转!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经准备妥当,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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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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