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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主观题成绩多久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

    2022-02-08 19:11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司法考试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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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2年1月12日公布,成绩查询入口已经为大家准备好,祝大家好运!

    法考主观题成绩多久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

      点击进入>>>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成绩查询入口

      2021年全国司法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一、论述题

      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才智。”周永康要求,“密切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更多理论上的真知灼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通晓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根据以上材料,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请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参考答案】

      1.根据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讲话中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要讲政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实践,努力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实践,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权。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使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15000元出卖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请问: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答:

      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案例分析题练习:

      ┃案情┃

      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2万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事实二)

      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顿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

      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内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

      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事实七)

      案发之后,钱某感到罪行严重,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但隐瞒了找李某、周某帮忙的情况。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在半路上将赵某抓获,查明赵某此时正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八)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一第一句,事实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实七第二句、第三句。

      关键词:雇请,教训,一顿乱击,暗想砸死,遭受殴击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

      【答案】

      (1)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理由:赵某、钱某、李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赵某是教唆犯,钱某、李某是共同实行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故钱某、李某实施的不法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钱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二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钱某。

      【答案】

      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孙某主观上虽然知道钱某要去故意伤害罗某,但并未同意为其放风,因此不能认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孙某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帮助、教唆的共同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的行为仅是知情不举。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实六第二句。

      关键词:骗周某去抢劫,恐吓,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据共犯从属说,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帮助犯。同理,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并未切断之前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的脱离。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周某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为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四第四句、第五句。

      关键词:临时起意,没有制止。

      【答案】

      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应当由钱某自己负责。其他共犯人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也无需对行为负责,故在拿走手机上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要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五第一句、第四句。

      关键词: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想引火烧毁罗某家,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

      【答案】

      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为了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故钱某基于先前行为负有制止的义务。钱某能履行救助义务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构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6)对于事实八分析:钱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实八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投案,如实供述,隐瞒,带领。

      【答案】

      钱某不构成自首,因为钱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钱某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以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词:雇请,教训,与李某(15周岁)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骗周某去罗某家抢劫,周某被迫答应,钱某一顿乱击,李某暗想砸死,钱某临时起意拿走价值8000元手机。

      【答案】

      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赵某系教唆犯、主犯,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法考主观题总共有6答题,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选做一道,也就是说总共5道题。5道题的组成类型是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材料简答题。虽然考试大纲中经常说到要考法律文书题,但是在近3年的考试中均未出现过,但是对于基本的法律文书书写规范考生还是需要了解的。

      冬日里的阳光,格外温暖,将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映照得动人起来啦: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在1月12日早上起发布,祝大家好运!

     

    法考主观题成绩多久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

      >>>2022版法律基础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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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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