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成绩主观题-法考客观题卷一
2021-10-20 17:34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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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客观题备考资料:
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三/26)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1.【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丙的名字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有证据证明其取得股东资格,但是没有被登记在工商登记文件上,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就享有股东的权利,题中并没有交代股东丙的其他不当行为,故丙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B、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当小伙伴们的眼睛眯着笑,那想必是法考客观题考试发挥得很不错了!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马上就要开始啦!是时候给小编表演真正的艺术了,小伙伴们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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