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镇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一
2015-04-15 13:06 广东人事考试网 http://gd.huatu.com/ 文章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一)宪法学高频考点
1. 关于宪法的根本地位
内容 | 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 |
法律效力 | 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
制定程序 | 较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一般需专门的制宪机关。 | |
修改程序 | 较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
2. 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老师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3. 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条件:(1)18周岁以上;(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 |
政治自由 | 言论自由 | 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 |
出版自由 | 包括著作自由、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须遵循宪法和法律,出版物管理的原则:预防制和追偿制相结合。 | |
结社自由 |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 |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 主管机关:公安局。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
注意: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 关于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只此两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5. 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
(3)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应当同时具备3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
宗教信仰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
人身自由 | 生命权。 |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 |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 |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 |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
特定主体的权利 |
(1)妇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权利; | |
(3)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利益:保护华侨的“正当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利益”。 |
7、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 中国公民 | |
年满十八周岁 |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 |||
精神病人。 | |||
平等原则 |
人人平等:城乡同比例 地区平等:(直接选举)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有代表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要有一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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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 县、乡两级 |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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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及以上三级 | 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
秘密投票 | 无记名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
8、民族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政府的正职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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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2015 乡镇 事业 单位 公共基础知识 高频考 宪法 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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