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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乡镇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一(2)

2015-04-15 13:06 广东人事考试网 http://gd.huatu.com/ 文章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二)民法高频考点

  1.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种类 构成 法律意义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都可以从事。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①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②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
  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①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②从事社会惯例许可的民事行为有效
③从事其他的行为无效。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鸡下的蛋,果树长出的果实,牲畜下的幼崽)与法定孳息(存款得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所得的租金)),亦应返还。

  3、无因管理

  1、法条: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①适当管理义务;②通知义务;③报告义务。

  (2)本人的义务:①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②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③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4、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1、一般构成要件

  ①侵权损害事实

  ②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

  3、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3)公平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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