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考申论热点话题:建立并完善官员问责制度(2)
2013-08-08 15:32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广东分校
二、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 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 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 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 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造成损失。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其权力 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责任追究。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 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2)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 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但 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 下”的渠道不畅顺,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 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 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3)有利于整肃吏治。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 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已开始进人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这种官员问责制 给中国4 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只有恪尽职守,兢兢 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 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 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 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 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 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三、当前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1)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 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 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 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责、权不清晰,会导致 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就会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所以官员 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 的官员,而现实中在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2)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唯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所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在我 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 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官员问 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 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如果 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 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所以问责主体缺位,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是当前实施官员 问责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关键词阅读: 公务员考试 申论热点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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