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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2023-08-14 10:32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广东卫生人才网同步广东人事考试网考试动态信息:2023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请考生多加关注。更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广东医疗卫生考试,广东人事考试的内容,请关注广东卫生人才网考试动态频道/广东人事考试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1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10月21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10月22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客观题

      注: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2.“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二)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在大专层次
    药学类专业 中药学类专业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药学 中药学 药学
    药物制剂 中药资源与开发 现代中药技术
    临床药学 藏药学 中药(或中药学)
    药事管理 蒙药学 蒙药学
    药物分析 中药制药 维药学
    药物化学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藏药学
    海洋药学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详见附件2)。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3年8月18日9:00-8月28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8月18日9:00-8月29日17:00。

      (一)注册

      1.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接受”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新注册的报考人员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电子照片后,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请考生慎重选用。

      2.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3.“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

      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可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

      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报名期间未上传验证/认证报告的人员,可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的“报考资格在线核查”栏目按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接受人工核查。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原则上选择工作地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

      深圳市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选择省市”界面选择“深圳市”进行报名;广州等其他20个地市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选择省市”界面选择“广东省”后,再选择所在地市进行报名。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在线核查后进行缴费。

      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对上述3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条件开展在线人工核查。

      3.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粤发改规〔2019〕3号规定,考试科目均按每人每科56元收取。

      如需开具电子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http://rsks.gd.gov.cn/kswj/bszn/content/post_3325151.html)。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3年10月17日9:00-10月20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四、考试有关事项

      (一)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3)》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6807&page=1)。

      (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三)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考生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题本、题卡,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一)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

      1.考试成绩计划在2023年12月上旬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

      2.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

      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4类考生的报考条件实施在线人工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的“报考资格在线核查”栏目及时在线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

      七、监督监管

      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在网站上对相关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集中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的,资格证书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证书发放和查询

      (一)纸质证书

      合格人员纸质证书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证书查验”栏目查询资格证书办理进度及验证证书信息。

      (二)电子证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注意事项

      报考期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事考试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3)。用户名或密码查询等业务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23.56.228.71:82/)在线申办。

      附件:1. 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说明

      2.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3.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附件1

      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说明

      一、报考事项

      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可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

      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报名期间未上传验证/认证报告的人员,可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的“报考资格在线核查”栏目按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接受人工核查。

      二、考试大纲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3)》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6807&page=1)。

      附件2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技术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3 生物信息学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 化工与制药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 制药工程
    08110 化工与制药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 生物工程
    08190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701 药学Δ 100801 药学Δ
    100807W 应用药学Δ
    100702 药物制剂Δ 100803 药物制剂Δ
    100703TK 临床药学Δ 100808S 临床药学Δ
    100704T 药事管理Δ 100810S 药事管理Δ
    100705T 药物分析Δ 100812S 药物分析Δ
    100706T 药物化学Δ 100813S 药物化学Δ
    100707T 海洋药学Δ 100809S 海洋药学Δ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801 中药学Δ 100802 中药学Δ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Δ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Δ
    100803T 藏药学Δ 100805W 藏药学Δ
    100804T 蒙药学Δ 100811W 蒙药学Δ
    100805T 中药制药Δ 100814S 中药制药Δ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Δ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Δ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 1007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Δ)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 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 化工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 药品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2化工技术类 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 精细化工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 工业分析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 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 药品质量与安全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90303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9030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2医药卫生大类 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 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 临床医学 630101 临床医学
    620102K 口腔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20103K 中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20104K 中医骨伤 630109 中医骨伤
    620105K 针灸推拿 630108 针灸推拿
    620106K 蒙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20107K 藏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20108K 维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20111K 朝医学    
    6202护理类 6302护理类
    620201 护理 630201 护理
    6203药学类 6303药学类
    620301 药学Δ 630301 药学Δ
    630305 现代中药技术Δ
    620302 中药学Δ 630302 中药Δ
    620303 蒙药学Δ 630306 蒙药学Δ
    620304 维药学Δ 630303 维药学Δ
    620305 藏药学Δ    
    6204医学技术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2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20407 眼视光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2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205康复治疗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802 医学营养 630407 医学营养
    620812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Δ)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3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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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 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 020-8355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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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 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二、三楼 0757-83874123 0757-83874124
    韶关 韶关市人事考试中心 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大道北22号4号楼五楼503考试服务部 0751-8602028
    河源 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177号 0762-3687298
    梅州 梅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82号 0753-2128458
    惠州 惠州市人事考试事务中心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华二路84号惠州市人才服务大楼(市民服务中心12号楼)三楼 0752-2872708
    汕尾 汕尾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汕尾市技工学校高技能楼3楼 0660-3393252
    东莞 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六楼 0769-22203889
    中山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 0760-89817185
    江门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22号二楼B206室 0750-3873700
    阳江 阳江市人事考试中心 阳江市二环路208号6楼 0662-3165253 0662-2235616
    湛江 湛江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办公楼三楼 0759-3119313
    茂名 茂名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 0668-3916623
    肇庆 肇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92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 0758-2271231
    清远 清远市人事考试院 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社科大院9层 0763-3386285
    潮州 潮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潮州市春荣路玉兰园综合楼三楼 0768-2130159
    揭阳 揭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揭阳移动斜对面(原劳动保障大楼三楼) 0663-8233640
    云浮 云浮市人事考试院 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大降坪100号 0766-8818280

      原文标题: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文章来源:rsks.gd.gov.cn/zwgk/gzdt/content/post_4234938.html

      以上是2023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的全部内容,更多广东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敬请加入医疗卫生考试群广东医疗卫生考试群,及关注广东卫生人才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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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阅读: 报考须知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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