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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垫江县护士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护士执业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申请护士执业、延续和变更注册的行政相对人。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委);
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八条;
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9 号)第三条。
四、 受理机构
垫江县卫生计生委。
五、 决定机构
垫江县卫生计生委。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八、 禁止性要求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九、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依据:
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9 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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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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