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经验:担保物权
2021-08-26 20:31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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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扮演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担保物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知识点,在考试中的考察形式以案例为主,难度适中。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抵押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例】按揭贷款买房时,是银行借给我们买房的钱,但为了保证对银行债务的履行,我们和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倘若还不上银行的贷款,银行就可以通过将房子拍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偿还债务。
【解析】需要注意(1)不转移占有。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时,并不需要转移房子的占有。(2)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变价并优先受偿,即不可以约定倘若还不上债务直接转移物的所有权。优先即体现为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3)动产可以抵押,比如汽车抵押;不动产也可以抵押,比如房产抵押。
2.不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原因:土地所有权不私有)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原因: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资料)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原因: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原因:防止侵犯真正权利人权益)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原因:所有权受限)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权
1.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解析】(1)质权要注意转移占有,这就是质权和抵押权的第一个区别;同时也要注意质权人不能使用质押物。(2)只有动产和权利才能设立质权,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这是质权和抵押权的第二个区别。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解析】留置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已经先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例如甲将车放在汽修厂维修,产生维修费20万,甲拒不支付维修费,则汽修厂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汽车迫使甲支付维修费,甲仍不支付,则汽修厂可以就该汽车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中的20万优先受偿。此例中可看到债权人汽修厂之前就基于维修合同占有了汽车,后又因该汽车产生了债务,汽修厂的债权与汽车有牵连关系,因此才可以成立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汽修厂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留置权,但抵押权和质权都是抵押人、质押人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约定产生,因此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例题】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C.海域使用权
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答案】C。解析:《民法典》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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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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